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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依法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公正透明。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目标任务。
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
(四)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
1.在国务院制定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科学制定江西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中需报国家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工商局)
2.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除省内跨地区、跨重点流域(主要河流)或需要省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核准的项目外,核准权限一律下放到市县。凡是已取消和下放的核准事项,不得恢复和上收。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简化项目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在线备案。根据国家部署,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
3.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4.积极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5.按照国家规定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技术或行业领域市场准入地方标准。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监局)
(五)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6.除国家明文规定以外,凡是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有法定依据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列入政府目录清单管理。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7.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省政府各部门在起草规章时,不得新设行政许可或其他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项。确需就控制危险、配置有限公共资源和提供特定信誉、身份、证明的事项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必须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并须依照法定程序设定。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8.清理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依法制定省本级资质资格认定项目取消下放转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监察厅)
9.清理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能取消的尽快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依法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10.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11.建立健全政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实行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级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参加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12.探索推进省、市、县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并联式”审批和网上服务。建设全省统一的集信息公开、网上申报、网上办理、便民服务、电子监察于一体的网上审批系统和网上行政服务大厅。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13.对省政府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精简申报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六)禁止变相审批。
14.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15.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章制度,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工信委、省工商局)
16.进一步放开社会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依法平等向社会资本开放。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社会事业等领域,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推动产权(股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和完善,支持各种资本互相参股控股、合资合作。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17.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执行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依法依规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 (牵头单位:江西证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19.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按国家工商总局部署,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20.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建筑工程以及儿童老年用品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 (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九)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21.严格执行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依法依规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江西保监局;参加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厅、省安监局)
(十)严格监管措施。
23.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督促市场主体严格执行各类国家强制性标准。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重点建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地方性标准。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5.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强化施工安全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全省建筑市场体系。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6.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结论和决定,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
(十一)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7.依法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加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力度,有效防范通过并购获取垄断地位并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严格执行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办法,强化垄断环节监管。完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督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
28.依法严厉查处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以及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等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广告监管,开展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和电视购物专项整治活动。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
29.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健全完善专利保护、鼓励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规章制度。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30.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扰乱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狠抓执法打假,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重典治乱、重拳打击。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1.依法严厉打击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妨碍创新驱动发展的犯罪,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经济犯罪,跨区域跨境跨国的商业诈骗贿赂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十二)强化风险管理。
32.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依据风险程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3.严格执行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机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风险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全省安全生产形势。 (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
34.防范人身险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 (牵头单位:江西保监局)
35.积极配合证监会做好风险监测系统建设。 (牵头单位:江西证监局)
36.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规划,完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制定食品药品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三)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37.扎实推进市场主体监管及公众服务系统项目建设,推进工商部门综合业务系统全程电子化建设。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38.建立江西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安全生产动态监管系统、安全监管移动执法系统。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39.做好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加快建立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平台。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0.健全完善南昌海关风险指挥中心、视频监控系统,对海关监管场所、通关查验工作实现即时监控、调阅录像、下达指令、移动执法等。 (牵头单位:南昌海关)
41.推动建立全省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2.完善认定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机制,推广电子签名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中的运用。 (牵头单位:省工信委、省政府法制办)
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十四)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43.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依托各行业部门现有信息系统及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等资源,依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建设“信用江西”网站,逐步建成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公共信用信息网络平台。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参加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统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信委、省农业厅、南昌海关、江西保监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4.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数据质量保障机制,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为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支持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依法查询被担保人信息,办理反担保物抵质押登记。 (牵头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参加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45.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6.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和动态数据库,实现对所有持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信用监管。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7.加快构建质量信用体系,搭建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五)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
48.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严格执行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参加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十六)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
49.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加快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参加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50.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十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51.行政机关均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规范市场执法行为。
52.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4.推进监管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离,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九)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
55.推行地方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三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等。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56.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
57.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58.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各地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追。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二十一)解决多头执法。
59.研究制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意见。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实行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禁止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推进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参加单位: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60.结合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 (牵头单位:省编办)
(二十二)消除多层重复执法。
61.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由基层监管的事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加快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乡镇政府(街道)在没有市场执法权的领域,发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根据需要和条件可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市场执法权。 (牵头单位:省编办)
(二十三)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62.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63.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4.充分发挥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取缔”的原则,明确第一责任部门的责任,坚持分工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对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参加单位: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
(二十四)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
65.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须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6.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参加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二十五)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
67.推动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限期实现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
68.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编办)
69.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传递机制,健全和落实执业机构退出机制。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十六)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
70.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71.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2.推进公证管理体制改革。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73.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推进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十七)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74.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5.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提升维权成效。及时向消费者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76.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 (牵头单位:省信访局)
77.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人社厅;参加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78.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重视社会效果。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牵头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八、完善监管执法保障
(二十八)及时完善相关规范。
79.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市场监管规章制度。及时调整相关审批事项,做好审批改备案的衔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管措施的定期评估机制,及时开展评估与清理工作。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研究技术标准、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备案报告等政府管理方式的适用规则。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健全法律责任制度。
80.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现行法律制度中罚款等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调查摸底,为探索按日计罚等法律责任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按照国家规定扩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依法大幅度提高赔偿倍数。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连带责任。健全行政补偿和赔偿制度,当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须履行补偿或赔偿责任。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81.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待遇、选拔任用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办)
82.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监管执法人员工资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罚款任务,严禁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九、加强思想组织领导
(三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大举措,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上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任务,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三十二)做好衔接,突出重点。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相关制度改革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改革,及时正确处理好改革前后衔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清理涉及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方面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规定。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管,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十三)统筹推进,加强督查。
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及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加强配合、主动作为,抓好落实、搞好督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支持,加强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强化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构建社会协同共治机制,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